设为首页 头部信息

要为副市长的肖像权“普普法”

2014-07-26 17:06:53 来源:科技网

  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这里有必要先为副市长“普普法”。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公民在享有肖像权的同时,对一些特定人物作出前置条件。一是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二是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三是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四是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等。显然副市长这一特殊身份,才此种场合不适用肖像权保护其人格权力。

  作为一个有点分量的地方党政官员,在人们心目中其应当具备必要的常识和专业知识。在说话做事之前,有必要先给自己充充电,提前做做功课。说出这样的话只能让大家质疑其个人水准和能力水平。其实大家关注的不是一个副市长的肖像权问题,而是关注背后发生的矿难瞒报事故原因,显然这位官员对于矿难情况还不知情,对于如何面对公众和媒体还没有应对措施,在“胸中无货”的情况下只能出此下策予以应对。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地方领导人要被责任倒查,甚至很多领导官员因此身陷身陷囹圄。既然有人举报发生了矿难,并且被瞒报,公众就应当有知情权。在事情没有弄清楚之前,被记者拍拍照,只要心中坦荡,也没有什么。这位副市长确在此时行使其了自己的权利,殊不知当私权与公权发生对立冲突的时候,私权应当为公权让位。作为党政官员,只有心真心装着人民,真心为民谋福祉,才能甩掉趾高气昂,才能甩掉牛脾气。